雇主需符合以下条件:

    该企业必须为新省的常设机构,移民局接受来自常设机构公共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的雇主申请,非营利组织必须根据社团法注册,并标明财务能力和稳定性,足以长期支持该职位;
    雇主的企业必须在新省积极经营至少两年,并被省职业卫生和安全及劳工局视为状态良好企业,不违反《移民、难民和保护法》(IRPA)或《移民、难民和保护条例》(IRPR);
    雇主在雇佣外籍工人时必须支付联邦雇主合规费,除非有豁免情况;
    雇主必须有良好的工作场所和经营行为历史,并且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大部分希望在新省招聘和雇佣外籍工人的雇主必须具备符合劳工立法的外籍工人雇主登记证书
    雇主不能从工资或薪水中扣除经营成本,例如将外籍工人带到加拿大的费用; 就业机构或类似的安置公司不能作为雇主,除非他们与申请人自己建立了长期全职的雇佣关系;
    以上偏离或违反雇主以为的行为将导致移民局拒绝接受受雇于这些雇主的工人的省提名申请;
    雇主提供的必须是全职长期工作offer,工作类别最好是NOC 0、A或B类,该工作的薪酬需符合新省工作标准及薪资水平,确实无法招聘到加拿大公民或永居居民来填补该岗位空缺,该职位不违反任何现有的谈判协议、劳动合同/标准并且不涉及任何劳动纠纷;
    雇主必须提供该职位的招聘证据,招聘证据必须是提供给申请人offer之前的,包括:当前积极的LMIA、或者LMIA豁免证明、三份广告及相关信息。